第185期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工作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厅审字〔1990〕5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1、根据国家和上级工会的规定、要求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对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进行审查的工作计划;
2、审查前,应当通知基层工会或被审查的所属企业、事业单位;
3、审查终结,应将审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报告基层工会委员会。报送前,应征求被审查单位的意见;
4、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和执行情况向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通报;
5、被审查单位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提请复议。如复议后原决定仍维持不变,被审查单位必须执行;
6、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与基层工会委员会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应同时报请上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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